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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成老鼠仓新代言人 如何监管成问题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王大军 刘欣然 兰江水

    股市的持续升温,激发了普通投资者的热情,同时,也令上市公司管理层怦然心动。

上证所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上市公司高管在牛市行情中买卖股票行为日益频繁,并以其“独特”的眼光抓住了最佳买卖时机,获利颇丰。

    另据上证所披露的资料,自2006年8月28日至2007年1月17日,共有5家上市公司的4名董事、3名监事和2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套现行为,其中1名董事、2名监事甚至一次性全部卖出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其余高管抛售股票数量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在25.4%至49%之间,远超证券法规定的25%上限。

    “漏网之鱼可能更多。”业内人士认为。

    如何防范上市公司高管“自拉自唱”——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维护中小股民利益,成为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高管们“技艺高超”

    上证所提供的历史数据表明,高管建仓后,绝大多数公司股价都出现急速拉升行情,涨幅巨大。

    根据中金公司的最新统计,200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宏达股份(22.61,-0.65,-2.79%)(600331。SH)2名高管和1名董事陆续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3.53万股。随后宏达股份股价在短短21个交易日里飙升了105.5%。2006年11月22日至30日,山西焦化(11.75,-0.46,-3.77%)(600740。SH)5名高管和1名监事陆续购入公司股票。2006年12月1日开始,山西焦化股价持续拉升。此外,陆家嘴(16,-0.47,-2.85%)(600663。SH)、卧龙电气(10.55,-0.40,-3.65%)(600580。SH)、黑牡丹(6.2,-0.29,-4.47%)(600510。SH)等公司高管购买股票后,公司股价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拉升。

    另外一方面,上证所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06年10月18日、12月12日,南京医药(11.1,-0.14,-1.25%)(600713。SH)高管魏荔、董事李毅均出售公司股票2000股,分别占各自持股量的24.9%和22.7%。高管抛售前,南京医药在20个交易日内飙升了71.9%。

    2006年12月15日,金发科技(61.89,1.55,2.57%)(600143。SH)两名董事、两名监事、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抛售公司股票,合计112.2879万股。当天,金发科技股价走势平稳,报收于36.07元,微涨0.28%。而此前一年,金发科技股价涨幅高达371%。

    2006年12月20日,恒生电子(15.62,-0.54,-3.34%)(600570。SH)董事黄大成卖出公司股票118万股,占当天成交总量的20.7%,股价当天涨停。12月21日,公司董事陈鸿抛售公司股票47.39万股,同时,两名监事分别抛售5万股和2万股,当天股价出现下挫。而此前8个月,恒生电子涨幅高达141%。

    2007年1月5日,新安股份(29.5,-0.67,-2.22%)(600596。SH)监事贾旭东出售1669股公司股份,占其持股量的17.2%。之前6个月,新安股份飙升了77.1%。

    无一例外,这些上市公司高管的股票操作都非常“成功”。

    新老鼠仓如何监管

    上市公司高管利用牛市高抛大举获利的行为引起了监管层和市场的高度关注。

    “不排除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内幕信息高抛低吸,从股市中不当得利的可能。”业内人士认为。

    事实上,为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利用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对违规者,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已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法律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针对近期某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规超比例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及短线交易等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正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对违规情况已经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从技术上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市值监管也将对股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控股股东为了完成市值考核指标,不排除人为“调控”股价的可能。

    “要防止控股股东‘合法’坐庄。”泰阳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刘亚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控股股东如果短期内既增持又减持,值得警惕,这很可能是一种炒作套利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谁来监管?怎么监管?“这是一个监管空白。”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对国有股减持进行约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内容规定,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5%,要履行举牌公告义务,卖出股份达到总股本的1%,也要发布信息公告。

    但存在漏洞,《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于非流通股限售期满的流通问题,只要求达到1%需履行公告义务,并不限定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所以,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旗下多家公司分仓增持或抛售一只股票,以此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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