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魏武)“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原则上均应明文规定罚金刑,同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在一则议案中这样阐述他关于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法律的设想。
他建议,即使情节较轻的贿赂罪也应判罚金。同时,为使罚金刑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一定威慑力,建议采用倍数罚金制,判处贿赂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在实践中,一些罪犯可能没有能力交纳全部罚金,但是,为了表明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否定评价,也应明确判处。”这位检察官同时认为,没收财产刑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是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不可或缺的刑种。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中没收财产刑所存在的欠缺,他建议,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贿赂犯罪均应规定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在全部没收财产时,详细规定“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范围。
他认为,不应保留的生活费用应包括房产,生活费用的计算标准应略低于犯罪地平均水平,且计算年限不高于5年。没收的房产应归国家所有,犯罪分子的家属无自己房产的,可从没收的房产中划50平方米以下居住空间让其家属暂住5年至10年,但应按当地廉租房的最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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