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47条、第48条及《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的规定,本所对陕 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陕西金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袁汉源、龚朝凯、张曼军、苟继峰、吴海宁、闫举纲、李 禄安、李祥军、杨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 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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