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回顾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可谓异常艰辛。正如有评论者总结的是:从萌生物权立法构想,到物权法瓜熟蒂落正式成为法律,辗转13载,经历8次审议,其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不计其数———物权法从构想走进人们的生活,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全民立法;此次物权法的通过,使宪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了坚实的践履支点。
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几次“全民立法”之一,此前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1954年制订宪法时的全民讨论。物权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和其他法律可能只规范某一特定群体而非全民的权利不一样的是,物权法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立法全民参与,充分地吸纳民意,充分地尊重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让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博弈,有利于催生一个理性恒产时代的来临。
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它的完善出台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不言而喻。
对财产权认识最深刻的莫过于英国的哲学家休谟,他认为,财物的稳定性占有对于一个政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上的主要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办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秩序源于个人拥有一个不容他人侵犯的私域。
休谟的深刻还在于,他认识到稳定性的占有财物不是自然关系,而是一种人与物的道德关系———财物的稳定占有使社会拥有了一种“共同的利益感觉”,而市场公德正是建立这种感觉之上:欠债所以要还钱,不在于人性的善良,而是为了别人也能够如此对待自己。中国的先哲有着类似朴素的认识:有恒产者才有恒心———“恒产”隐喻的是人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隐喻的是人稳定的精神诉求,人的向善、诚信、进取心等美德正是建立在“恒产”基础上。
毋庸置疑,以物权法确立恒产对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的健康推进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是公权力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非常之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了社会稳定,也伤害了公民对国家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虽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但基于我国宪法尚未司法化,私产缺乏法典的护佑,无恒产也就无恒心,这自然伤害到公民创富的热情和守富的信心;还有,物权的飘忽也伤害到了市场道德的建立,没有恒定的物权牵连起社会“共同的利益感觉”,“私恶即公益”的公德链条就会断裂,骗贷、欺诈、制假等败德行为就会充斥于市场。
而通过全民参与的物权立法,在充分博弈中确立恒产的同时,传递一种基于“共同利益感觉”的恒心,强化公民感觉,修复市场道德伤痕。当然了,正如一位专家所言,对一部法律抱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物权法之外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法规———但通过全民参与物权立法,恒产时代的大门广阔敞开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将有坚实的践履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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