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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信口开河终将害人害己

  周到

  3月16日,A股公司股票青海明胶和辽源得亨均创上市以来天量。其起因是某证券分析师分别于3月7日和12日在互联网上发表《青海明胶:渤海证券借壳上市 的最佳选择》和《辽源得亨:东莞证券借壳上市的最佳平台》的文章。

在对股价造成影响后,这位证券分析师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这位证券分析师发布上述信息,可能属于严重失实的信息。因为据上述两公司事后发布的澄清公告称,上述两公司均不存在券商借壳 计划。

  利用传播媒介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中,其中就包括“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这一条。《证券法》的其它法律章节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都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传播媒介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还将承担相应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存在类似行为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分析师平时应做到治学严谨。现在有一些研究文章,演绎牵强,结论草率,很容易害人害己。证券研究中的一些观点是否正确,并不会无从考证,因而也难以蒙混过关。上市公司可以发布相关公告,股价也会出现波动。因此,证券研究必须言必有据、有据可查。这样,证券分析师不仅能洁身自好,证券市场秩序也将更为良好。

  中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有良好的治学传统。唐朝元和八年,韩愈作《进学解》,提出:“纪事者必提其要,纂言者必钩其玄”;“寻坠绪之茫茫,独旁搜而远绍”。证券研究有自身的要求,但治学精神是可以相通的。此外,我不大赞成教导别人如何投资股票。《孟子·离娄上》曰:“人之患在好为人师。”正如美国政府喜欢教导其他国家如何实行民主,因而深陷伊拉克战争泥潭而难以自拔一样。这值得股评人士的思考。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所增多。互联网兴起后,个人发布信息的空间陡然增大。电子公告板系统(BBS)被较早用来发布个人信息,但尚有版主把关。博客一般由博主自己把关。《辽源得亨:东莞证券借壳上市的最佳平台》就是一篇博客文章。《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业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有关股票的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但博客的开设,并非受计算机信息业务公司邀请,而是博主自行开设的,这方面目前很难规管。因此,证券博客正向我们提出新的问题。一方面,笔者希望证券博客的博主严格自律;另一方面,我们在相关的监管上也要有相应的细则。

  这件事也可以教育我们,投资者宜冷静看待股评。一方面,股评可以启蒙人们的投资意识。据笔者观察,即使是高等学历的投资者,最早接触证券市场时,很多都阅读过股评。因此,全盘否定股评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股评的正确度又是有限的。股评人士的分析如果完全准确,那么,从收益的角度看,他就应该放弃股评而专门从事投资;如果股评人士认为投资不如从事股评业务来钱多、来钱快,那么,这样的股评就不能指导投资。因此,不盲从股评,更不误信误传、跟风炒作,是中小投资者实现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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