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股民维权三大难
3·15特别关注
炒股一刻值千金。由于近日资金交易与日激涨,股民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银证转账系统“塞车”事故频频发生,不少投资者痛失赚钱良机,由此产生的与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纠纷与日俱增。
沈阳张女士炒股受损状告证券公司,北京一股民以炒股思维被伤害为由起诉券商……股市火爆,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案件成社会焦点。
投资者维权难在什么地方?投资者怎样才能减少损失?
专题策划:
关雅文、祝慧
股市篇
立案难:内幕交易“法”难管
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内幕交易对股东造成损失的事情并不鲜见。很多公司常有澄清公告,但澄清公告又是澄而不清,澄清公告出来没多久,好像澄清的事实又发生了。比如S*ST科龙(3.6,0.00,0.00%)(000921)一案,现在还立不了案。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虚假陈述案件里面本身还有很多模糊之处需要完善,特别是证券法颁布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的法律可以民事赔偿来受理,但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的民事赔偿目前法院还不能受理,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定量难:损失多少不好算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姜平律师近日对记者表示,投资者维权难还体现在难以明确界定损失的程度。他举例说,前期市场出现“堵单”的情况,说明券商提供的服务有问题,投资者肯定可以起诉他们。但是,由于具体造成的实质性损失难以确定,所以,截至目前,极少有人就此真正诉之法律。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投资者维权中计算损失比较复杂,投资者直观计算的损失并不等于司法解释认定的损失,这样就造成很多投资者自己认为损失了,实际上按法律又不能得到索赔。
最大难:赢了官司难赢钱
事实上,即使上面两个问题解决了,还有执行难和损失挽回难的问题。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已资不抵债,投资者赢了官司难赢钱的情况时有发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认为,股民有了损失以后怎样挽回损失是最大难题。
比如东盛科技(600771)一案,好多股民遭受了损失,因为证监会的处罚结果还没出来,直到现在投资者还不能诉讼,索赔就更不知是何年何月的事情了。另外,法院审理周期比较慢,也是投资者难以真正获得赔偿的重要原因。像东方电子一案,到现在已经有四五年了。 (李成)
各方看法
券商、咨询机构:
“建议”造成损失不承担
广州某知名市场咨询机构一位姓赵的股评人士认为,有些投资者以自己受误导为由起诉咨询机构值得商榷。因为股评也好、荐股也好,都是建议而已,最终买卖股票要投资者自己下决定,有损失也不应该让别人承担,投资者打官司也难赢。
投资者:
违规成本太低是重要原因
投资者洪先生昨天表示,现在投资者维权难的关键还在于法制不健全,部分法律规定也不是很合理。同时,上市公司和一些机构的违规成本过低,也是造成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律师:
加强自我保护是关键
广东省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姜平律师表示,由于证券咨询机构通过虚假股评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很少能留下证据,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受到追究,建议投资者注意保存或取得相关证据,以免将来投诉无门。(李成)
沈阳股民诉券商败诉案
2007年3月初,沈阳市的张女士委托自称“证券投资分析师”的陈某保本炒股,结果投进去的32万元赔了一半多。因陈某无力赔偿,张女士把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女士与证券公司并无委托关系,故张女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不能成立。
北京股民起诉券商案
2007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股民张女士起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据悉,张女士委托这家证券公司交易股票,由于其中一笔交易未能成功,证券公司也未给出合理解释,张女士认为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炒股思维,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将这家证券公司告上法院。
蓝田股份案
2006年7月31日,以“鱼塘神话”闻名证券界的蓝田股份(后更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由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的首次判决。
银广夏案
2006年4月10日,126名原告与ST银广夏达成和解,使和解的诉讼标的超过了诉讼总额的50%。11月21日,ST银广夏提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新赔偿方案。12月29日,该案一审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 (李成)
银行篇
因银证转账系统“塞车”而产生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本报特约广州正成法律事务咨询中心的姚正冬律师作出回答。
案例一:
罗先生在A银行开了银证转账账户,上周他通过电话银行欲将账户上的1万元资金购买某公司股票。不料,电话银行无法接通。眼看股票继续上涨,罗先生跑到证券公司填单委托买入。3月12日,他接到证券公司的电话,称A银行资金仍未到位,其买入委托无法成交,资金账号也因此被冻结。昨天,他到银行查明资金因员工操作失误被转到别处。经过他争取,银行才同意补偿利息或小比例损失。
银行:
按人行1994年“254号文件”第15款规定,一般的银行转账发生延误,收款人丧失的是银行利息,因此给予罗先生活期利息的经济赔偿。至于因资金未到位而造成的股票交易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律师:
银行应当按照罗先生买进股票的委托价与3月12日的市价之间的差价对其进行赔偿。因为罗先生所进行的是银证转账,而不是一般的银行转账。银证转账中发生延误,投资者丧失的是投资收益,甚至是高额的投资回报。因此,银证转账不应当适用一般银行转账的规定,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转账银行应当根据转账延误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案例二:
由于沪深股市连日来的巨大成交量,委托电话打不通、交易网站故障,不少股民陷入“好股票买不进,想卖出的股票也卖不出去”,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银行:
在与客户签订协议之前就已约定,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电脑及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等因素延误客户资金划转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而银行网络瘫痪属上述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因此银行无法给予客户赔偿。
律师:
网络瘫痪是否一定是不可抗力因素值得商榷。从现实情况看来,导致银行网络瘫痪的因素很多,例如网络升级调试、网络超负荷运作、人为出错等等。如果是由于银行过错而造成,银行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银行内部过错所造成的网络瘫痪,银行一般不会对外公开,消费者缺少知情权。 (孔华)
银证转账
非一般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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