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商务部21日发布2007年第24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幅度为5.3%至37.1%;中国内地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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