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称两法为董责险创造良好环境
    证券时报记者 李 沫
    本报讯 在昨日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完善了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高管责任险构建了良好的立法环境。
    加大高管民事赔偿风险
    原先的公司法、证券法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少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周勤业指出,新公司法、证券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事高管利用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害的,董事会执行成员在决策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与的董监事高管等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新证券法也针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里面的虚假陈述做出规定,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最终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及执行人员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涉及到的案件也有若干规定,但都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并且没有包括内幕交易等情况。以前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以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周勤业透露,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考虑取消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薪酬与民诉风险不对等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2005年年报披露数据,我国高管平均薪酬水平在15万元左右。其中,平均薪酬最高的地区是广东,高管人均26.68万元,北京以24.46万元名列第二,上海高管人均20.50万元排第三,陕西最低,只有5.95万元,其中单个公司最低的仅1万元。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有限的薪酬难以对抗可能的证券民事诉讼的风险。从1993年以来,我国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随着股东维权意识提高,自1996年以来,我国被提起民事诉讼的上市公司19家,投资者胜诉的4家,和解6家,目前尚在审理的仍有4家,被驳回诉讼5家,共计结案10起,上市公司被判赔偿金额高达6164万元。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只能援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增加了被诉讼的范围和概率,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完全有可能转移到高管身上,高管也要面临民事诉讼风险。目前已经有5家高管成为被诉上市公司的附加被告,高管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也早有先例,嘉宝实业的部分董事向25位诉讼的中小投资者赔偿了62773元,而上市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此外,宏光实业、银广夏、亿安科技、科龙电器、大庆联谊、东方电子都曾成为被告。
    周勤业表示,随着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逐步完善,相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获得的报酬,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更为巨大,因此有必要开发高管责任保险产品保障高管人员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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