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 《民事判决书》,该院已于200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原告,下称:济南分行)起诉公司(被告)一案,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人民币 ,并自欠息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杰集团)对上述债务,在不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360010元、保全费350000元,共计710010元,由公司及万杰集 团共同负担。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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