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外正式公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办法》还明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等。
此外,《办法》还强调,出现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等情况,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停业整顿处罚或行政处罚。
该《办法》自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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