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3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 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调整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与梅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签订《债 务重组合同》的议案:公司控股89.63%的子公司梅县梅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 称:梅雁建筑)承建了东方公司的工程项目,目前东方公司应付梅雁建筑的工程 款余额为2.7亿元。为解决工程款的回收问题,公司与梅雁建筑、东方公司签订 《债务重组合同》,东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梅州市江南客都新村陶然居第22栋 至27栋、第29栋等7栋房屋的底层店铺合计15932.84平方米,按评估价格每平方 米4910元人民币,以总价为7823.24万元转让给公司,清偿东方公司欠梅雁建筑 工程款7823.24万元,同时公司减少与梅雁建筑的内部往来款项782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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