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纪云涛
    南京水运(600087)日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已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进口原油长期运输合作协议。
    协议有效期内,中国石化根据长航集团拥有的运力提供进口原油运量,其数量情况如下: 2006-2008年每年250-350万吨,在此期间,如中国石化进口原油运输量增长与长航集团发展情况均允许,则长航集团每增加一艘VLCC(超大型油轮),中国石化相应增加合同货运量100-200万吨;2009年700-800万吨;2010年1100-1300万吨;2010年以后,在2010年的基础上,根据长航集团运力发展情况,逐步将合同货运量增加到每年1800万吨。同时确定了有效期内随市场运价波动的调价机制。根据公司近期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控股股东的所有海上运输资产将进入上市公司。方案得以顺利实施,则上述原油进口运输合作协议将全部由公司承接履行。
    此前,中海发展也公告与中国石化签署中国进口原油长期运输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为期10年。于协议有效期内,中国石化根据中海发展拥有的自有运力提供进口原油,其数量自2006-2007年的350-450万吨,增至2010年的1000-1200万吨。在中国石化进口石油运输量增长和公司运力发展均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每增加一艘VLCC(超大型油轮),中国石化相应增加合同量100-200万吨。协议同时确定了于有效期内限定市场运价波动的调节机制。
    从南京水运公告看,该协议与中海发展、中远集团和中石化签订的长期运输协议基本相同,这表明中国的“国油国运”政策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此长期运输协议将巩固公司与中国石化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使之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标志着公司在大型油轮船队规避VLCC运输市场运价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获得长期稳定货源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根据公司的VLCC交付计划,2008-2010年公司分别有2艘、5艘和1艘VLCC交付使用,通常中东-东亚航线1艘VLCC一年可来回6趟、每趟运输30万吨原油,则年运量约为180万吨左右。考虑公司VLCC的实际交付月份,对照加权运力计算的公司2008-2011年实际可承运量,协议保障量完全符合公司的运力投放计划。
    公告并未披露运价调节机制的具体内容,但应与中远集团和中石化签订的运价调节机制相当,即:当WS低于70点时,中石化将给予WS与70点之间差额50%的补贴;当WS在70-100点时,运价随行就市;当WS高于100点时,公司将给予中石化WS与100点之间差额50%的补贴。这种下保底、上无限的运价协议将使公司VLCC业务的盈利保障性进一步增强。
    (注:WS指Worldscale的缩写,是1989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世界油轮名义费率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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