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依旧在调查之中。在停牌一周后,杭萧钢构昨日发布公告,对其与中基公司签署的344亿元天价工程合同作了补充说明。
这个公告继续遭遇舆论的质疑——在说明性公告中,344亿元天价工程所依赖的关键合同依旧没有现身,提及原先与中基公司已产生业务关系的相关公司时含糊其辞,整个合同的大部分条款语焉不详,等等。
连日来,本报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中发现,杭萧钢构或许是另一家被中基公司打算拖到安哥拉的企业。基于中基公司此前已被曝出大量负面消息,杭萧钢构与中基之间的合作究竟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难以作出乐观判断。
显然,杭萧钢构344亿元订单迷局,暴露出的仍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老问题。而老问题的顽固性,恰也验证了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北京发表讲话时所指出的,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加以解决。
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很遗憾,从杭萧钢构2月中旬股票出现异动前后的信息披露状况,以及昨天发布的补充说明公告来看,其信息的披露既不及时,也不充分。
从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的股票价格相继出现了10个涨停,导致公司股价从2月9日的4.14元升至10.75元,涨幅高达159%。股票价格如此异常,杭萧钢构本应全面而准确地告知投资者有关信息,提示其中风险,但正如新华社的中所称,一些市场分析人士将杭萧钢构的几次公告说明称为“挤牙膏”,通过不断抛出“兴奋点”来“刺激”市场,但是关键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也不及时。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刻意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操作,无非是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上市公司追求不当利益;其二,内幕交易者为牟取不法利益;其三,规则制度不尽完善、监管处罚还欠力度;等等。就杭萧钢构来说,由于监管部门调查结论尚未出来,究竟为何种原因导致其未能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还有待最后定性。
近年来,证券市场监管者为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许多努力。无论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市场的诚信环境、还是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都得到了改善与加强。一些上市公司本着对自己负责,也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量准确而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如2007年新年伊始之际,因海通证券借壳,都市股份(600837.SH)连续涨停14天——同样为拉出多个涨停,但与杭萧钢构相比,前者的做法就规范许多。
应当承认,证券市场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与耐心,不会一蹴而就,但在理解“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基本特征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包括制度建设在内的各方面工作还要加快推进。否则,面对市场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管者或会面对难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困窘局面。
媒体此前已有报道,杭萧钢构股价在2月12日开始连续涨停,在2月13日出现了大量集中买入的行为,但是直到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公布“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这种异常交易情况表明,有人或涉嫌内幕交易。不过杭萧钢构在昨天的公告中,并没有对这些事项作出合理的解释。事实上,即便监管层认定这种行为的确属于内幕交易,利益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恐怕还是难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从现实来看,为更有效监督上市公司行为,一是需要更好地发挥财经媒体的监督功能;二是完善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基础。
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先生曾对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与财经媒体的监督力度做过定量研究。其研究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其实,不仅是证券市场,包括经济发展、政府效率等,都与媒体的监督力度密切相关。在目前条件下,提出理清媒体自由的边界,加强财经媒体对市场的监督,有很强的现实性。近一阶段中,包括本报在内的诸多财经媒体对杭萧钢构的密切跟踪,所发挥的社会效应,就可见一斑。
就完善法律基础而言,我们认为,美国资本市场中采用的集体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值得借鉴。正因为证券市场侵权案一个突出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而个人投资者又无经济实力去单个诉讼索赔,集体诉讼也就显得实用有效;至于举证责任在辩方,亦被称为“有罪推论”。如杭萧钢构事件中,有人涉嫌内幕交易,那么法律就该要求杭萧钢构自证清白,如果其不能做圆满的解释,就该被判定为有罪,而不是倒过来要求中小投资者拿出证据。(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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