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于2005年2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认为,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有关 规定条款,构成了“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一、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邓龙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翟才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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