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通过虚开发票等形式,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的惯用伎俩。
    套取资金的三大途径
    2006年,浙江保监局查实4家保险中介机构累计虚开发票2289.64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2076.03万元。
    虚开中介发票,是套取资金最常见的三种途径之一。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编造的代理业务清单编造业务台账,开具中介发票,并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有时保险公司还以手续费名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给指定对象。
    套现第二招是虚假申请批退。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往往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再将收到的“批退保费”给予保险公司或其指定对象,自身也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广州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70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
    第三个惯用伎俩是伪造保险赔案。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保险公估报告,据此列支赔款,套取资金。
    保险机构为何铤而走险?降低税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往往高于或低于税前可列支比例8%,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用足“政策”,将超过8%部分的手续费采取虚假批退、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支付;而不足8%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另外,在向营销员支付手续费时,即使支付比例在8%以内,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以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费用方式进行转移支付。
    此外,保险机构套取资金的目的还包括对投保单位进行商业贿赂、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掩盖非法业务等。
    违规行为将成监管重点
    保监会中介监管部有关人士建议,将这类违规行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一方面,把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清除出市场,遏制其蔓延趋势;并加强产险、寿险、中介等不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并追根溯源,适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
    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比如,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注重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核业绩;厘清商业贿赂、违规返还和正常降费的界限,使合法的费用通过合法的渠道支付;研究完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制度。据了解,虽然国家最近出台有关规定已取消了“8%”的比例限制,但税收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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