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证券交易所发布2007年一季报披露指引新会计准则季报下月亮相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昨日,深沪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详见A8版)。
    上证所要求,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未按时披露的公司,上证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要求,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另外,深交所还针对中小板公司季报披露作出具体规定,要求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相关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深交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
    通知指出,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深沪交易所原则上每日分别安排分别不超过60家、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同期数的编制方法、大幅度变动的具体操作标准等。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制订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变更应该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在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如果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此外,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仍然是本次季度报告编制要求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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