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型时期,因为资源的配置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权钱交易的现象极容易发生,因此要特别警惕
在整个社会越来越关注财富积累、越来越把财富视为一个人成功、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的时候,我们怎样来审视这个“暴富”时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先生一直致力于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宪法学行政法学的研究,在接受《法人》专访的时候,他坦率交换了自己对暴富这一问题的理解,并且指出了其中的症结和解决之道。
暴富和资本相关
《法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总共有三次暴富浪潮,在这三次暴富浪潮中,有人靠着对新经济的参与成为富豪榜的红人,有人靠着对营销渠道的控制成为市场权威,有人靠着在资本市场的摸爬滚打一夜身价涨至几十倍、上百倍,还有的人则是游走在灰色地带和黑色地带靠着和行政权力的紧密关系傲视其他公路暴富诸侯。我们如何理解这种暴富现象?
蔡定剑:我想暴富是和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资本难以成就暴富。从国际经验来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资本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财富的积累主要依赖于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利润、对有形资源的控制以及新技术,因此,暴富出现的机率很低,都集中在对矿藏资源、技术以及类似贩奴、贩毒的非法交易方面。但是,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之后,由于资本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价值衡量手段、市场流通手段和交易手段,它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资本不仅贡献了更丰富的暴富手段,而且促使暴富以更让人家惊讶的速度向前发展。现在我们熟知的很多大富豪,例如索罗斯、盖茨,等等,之所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积累起富可敌国的财富和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关系。
在选择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这种逻辑同样适用,譬如,我国。不过,由于诸多转型国家缺少市场经济积累,所以可能集聚了市场经济所有的暴富手段,也就是说,有资本的因素,也有以上提到的非资本因素。
《法人》:从您刚才的谈话可以看出,和中国同属转型国家的东欧国家和原苏联的成员国存在的暴富现象和我国的暴富现象有很大的相似性,我们和他们之间有没有不一样的地方?
蔡定剑:我想重点讲一下这些国家特别是俄罗斯转型给中国的借鉴性。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和这些国家的暴富现象存在一个重大区别就是转型大环境有所不同,我们到现在为止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平稳、可控的状态,属于渐进性地转型。不过,俄罗斯转型期间一夜之间出现大量寡头的事情值得深思。
权钱交易“暴富”都是违法的
《法人》:俄罗斯转型有很多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关注这件事情呢?
蔡定剑:俄罗斯寡头出现的背后是官员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国家要从社会主义国家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要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政府控制的大量资源要换由市场来进行配置,这也意味着这些资源要移交给市场主体。这时候,谁会来成为承接这些资源的主体呢?不会是官员,也不可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而是那些和官员有着密切交情甚至利益往来的人。俄罗斯的很多寡头和俄罗斯原来的政要有着各种各样的渊源。
中国和俄罗斯不一样,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但是,应该看到,在我们选择市场经济之后,政府控制的很多资源,类似于土地、行政许可、政府工程、各种形式的指标和招标,都开始不同程度地要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权力和商人之间如果走得过近,就会产生和俄罗斯相近的情形。很多报道中也指出,有些商人,例如那些煤老板,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依赖和官员之间形成的利益链条来迅速致富的。
《法人》:在中国暴富者所有的致富方式中,权钱交易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蔡定剑:我认为这是最致命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
暴富有非法、合法之分,有正当、不正当之分。
由于中国处于转型期,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显得滞后的法律可能无法规制所有的财富积累。当一些致富方式处于法律无规定的状态的时候,我们不好说它们是违法还是合法,只好根据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以正当、不正当来评价它们。
权钱交易,也就是商人通过贿赂官员的方式或者官员与商人互相勾结各取所需,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都是违法的。在转型时期,因为资源的配置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权钱交易的现象极容易发生,因此我们要特别警惕。
违法判定要讲情理
《法人》: 但是,也存在这种情况,虽然一些致富方式“违法”,但是并不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例如孙大午案件,这种情况下,用非法、合法来衡量这种财富积累现象,似乎并不能让人信服。
蔡定剑:我曾经关注过这个案件。在我国的转型时期,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会出现法律规定过时的问题。有些行为可能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却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相吻合。这时候,可以对这些法律进行扩张性解释。譬如孙大午案,虽然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法律条文,在解释非法集资罪的时候,我们却可以看当事人是否处于正当的动机,是否对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后果。像孙大午这样勤劳致富的人,我个人如果是一个法官,会对非法集资罪进行扩张性解释判他无罪。
除非法律严格规定了非此即彼,否则,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扩张性法律解释来解决经济领域一些法律规定过时的问题。
《法人》: 也就是说,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其实也是讲究情理的。
蔡定剑:是的。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人,虽然我认为有法律就要遵守,例如,我很反对前两年河北省委出的不追究“原罪”的所谓1号文件,有些企业或者商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就是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规定,怎么能够不追究责任?但是,我同样认为,在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层面还是为考虑情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也是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类似传销、个人集资这样的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除非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能随意认为违法。我们私下里尚可以存在借贷行为,一个人只不过借了许多个人的钱,又自愿多给一些利息,而且借来的钱都用来进行了合法的经营活动,借的钱也都本息如数按时奉还,你怎么能说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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