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纠纷调解平均成功率81.3%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获悉,自上海2004年9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截至2007年3月共受理调解申请76起,其中进入调解程序52起,调解成功41起,不成功7起,另有4起正在调解中。
调解委员会名誉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业的这种行业调解模式是除法院、仲裁外的新型调解方式,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性的纠纷调解方式,具有降低消费者投诉成本、提高保险业社会诚信度和便捷高效、自觉履行率高的特点。
李国光认为,当前我国对于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其解释权归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如何依法、合规地经营,在处理纠纷时严谨、谨慎就显得更为重要。
上海市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强调,保险公司应将接受调解方式作为首要义务,全面支持、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当由于合同歧义而产生纠纷时,只要客户愿意调解,保险公司都应当接受并配合调解。“如果真上法院打官司,保险公司有可能会赢,但会失去一批客户。”孙国栋表示。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杨忠孝教授表示,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应“关口前移”,不仅要在保险纠纷发生后介入调解,而且要在前期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就介入规范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应仔细分析案例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而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改进流程设计、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将单个调解案例的价值放大。
此外,他还建议扩大调解员的聘任范围,在目前单一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兼职担任的基础上,也增加一些投保人、律师等,改善调解员队伍的结构,从而使这种行业调解模式说服力和公信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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