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办法》首先明确了缴纳比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另外,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将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其次,《办法》明确了缴纳方式,总的原则是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其中,特别指出,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办法》同时指出,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最后,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截止后,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同时,保护基金公司对不及时缴纳保护基金、欠缴金额较大、报送资料不真实完整的证券公司,可报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或接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进行审计检查,核实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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