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随着经营业绩的好转,证券公司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将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将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00余家券商全年营业收入总额约为600亿元,考虑到19家创新类券商的营业收入就占了一半以上,而创新和规范类券商有可能是实行较低缴纳比例的公司,业内人士预计,这部分保护基金收入可能在几十亿元左右。
    《实施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即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即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对于那些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除了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有几个来源:一是上海、深圳证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三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四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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