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站在被告席上的梁山,流着悔恨的泪水,不停地向培养教育过他的单位、领导和父母忏悔。此时此刻,恐怕没有人能够完全读懂他的内心。 ■诈骗案引出了“案中案” 2005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刘凡、李岩等人利用购房名义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犯罪行为侦查终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审查起诉。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的办案人员通过查阅刘凡等人涉嫌诈骗案件的批捕卷宗,发现在刘凡等人诈骗公积金贷款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个贷员梁山在对其提供的37人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嫌疑。 经过检察机关的缜密侦查,最终认定:梁山于2004年4月至12月间,在担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外企营业厅个贷员,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核工作中,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对刘凡等人提交的37份购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明知不符合资格条件仍擅自予以审批,致使刘凡等人诈骗公积金贷款共1376.2万元,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人民币940.3万元的特大经济损失。同时,起诉书还指控梁山利用担任个贷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刘凡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好兄弟”提出的坏请求 早在2003年,刘凡、李岩、唐剑波等人诈骗的起意和行为就开始了。他们几人都有担任公积金贷款代办人的工作经验,熟悉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和环节,因此就商定对公积金下手。经过分工,刘凡的任务是打通公积金贷款的环节,因为刘凡在做代办人时就与梁山相识,可以说是“哥们儿”。因此刘凡主动找到梁山,在饭桌上,刘凡约梁山一起做“大单”。所谓“大单”就是给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这种代办业务二人都心知肚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梁山也没有多与刘凡客气,在答应帮忙的同时,提出按每办理一个人给3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办理贷款手续,刘凡更是满口同意。 要想得到公积金贷款,首先就要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为此刘凡等人不仅向别人借了三家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还专门成立了两家公司,既可以用于开立缴存账户,也可以设立账号,接受诈骗的赃款。单位准备好后,几个人又采取种种手段拿到了37个人的身份资料,并分别冒充五家单位的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进行登记。梁山供职的东城管理部又叫外企营业厅,顾名思义,该营业厅管理的范围仅为外企,而刘凡等人提供的五家公司的性质完全是国内企业,之所以能够进行登记也要归功于梁山。登记完成后,刘凡等人按照6个月的公积金缴纳额对37人进行了一次性趸缴。此时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条件已经基本准备就绪。 2004年4月份,梁山开始根据约定对刘凡指使的代办人孙大勇所提交的贷款申请手续,进行违规操作。他明知刘凡等人提交的申请人都只趸缴了6个月的公积金,是不符合公积金贷款人资格条件的,但梁山没有按照规定向管理部主任请示,而是擅自予以办理,并且严重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的有关面审面签的规定,在初审和复审时对贷款人既不要求代办人提供授权书,也不要求申请人出面,更没有追究贷款人不出具房地产开发商的开户情况说明这样极不正常的现象,在已经有所怀疑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履行应有的审核,制作并签署了公积金贷款合同等一应手续,直至要求银行放款的正式通知等等。这些在普通人需要复杂而严格的审核才能通过的程序,因为有了梁山的通融,刘凡等人提供的假材料竟能轻易地通过,而且多达37次。而刘凡等人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利用梁山实施了37次同样的诈骗,累计骗得公积金贷款1376.2万元。在款项被打入李岩的北京立达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刘凡的北京世缘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上后,有940余万元被刘凡等人挥霍和进行后续的诈骗活动。就连刘凡等人在事后都认为这钱骗得很容易。 ■在“情”与“利”中沦陷 刘凡之所以找到梁山,就是看中了梁山手中的权力,而梁山在接受刘凡请托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利用自己审核、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为刘凡谋求到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刘凡给的好处费8万元。梁山在明知刘凡请托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没有请示汇报,而是超越职权进行办理,甚至不惜放弃其遵循多年的工作规程,违规办理了37人的公积金贷款手续。梁山说他是碍于“兄弟情面”才帮助刘凡他们的,但刘凡却不这么认为,刘凡证实:梁山对自己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可能造成的结果也是有所感觉的,因为这样大批量的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集中购买商品房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梁山长期从事个贷工作,是完全应该预见到存在骗取贷款的可能的。正如梁山在办理期间,曾经问过刘凡等人,这是真的吗?从哪找的这些人和公司?说明梁山内心是存在怀疑的,但是梁山没有停止办理,说明梁山对损失的结果是抱着放任的态度,而这种心理态度也正是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而造成梁山对自己滥用职权可能带来损失不闻不问的原因之一,就是梁山收受了刘凡的好处费,而这好处费也是梁山犯罪的又一个动机。刘凡谋求到不正当利益后,即向梁山表示酬谢,因此每次刘凡付给梁山好处费都是在放款以后,这种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完全说明了梁山对金钱的刻意追求,而梁山也没有辜负这些贿赂款的价值,多次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刘凡等人诈骗公积金贷款提供方便。正是这“情”与“利”的双重作用,把梁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 ■十字路口谨慎行 案发时,梁山刚满31岁。他199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于2003年9月外企分中心并入东城第二管理部后,担任组长,负责个贷工作。应该说梁山的工作业绩是得到一定认可的,梁山自己也反复提到工作中一直兢兢业业,没干过“出圈的事”,这次完全是“鬼迷心窍”了。真的是“鬼”迷心窍了吗?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买房,采取贷款的形式也越来越普遍。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也吸引了很多没有资格却又急于“少花钱多办事”的人,正是这些人的存在,所谓的“大单”才有了市场,也给了梁山这样手握审批权的“小官员”以“大空间”。普通的吃请、通融对于他们已经不算“出圈”,而受贿、违规恰恰是这些边缘行为累计质变的必然趋势,因此梁山的行为不是“鬼”迷心窍,而是“权”迷心窍。 梁山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公积金的重大损失,而且在群众中引起了不必要的猜疑,直接给国家的正常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只有认定渎职类犯罪,才能对如此重大的损失进行合理归纳,也才能对梁山超越职权和违规操作的行为给予恰当的评价。梁山收受贿赂后,还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条件,为诈骗准备公积金开户和最终取得公积金贷款向其他人施加影响,这种利用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而影响其他人的职务行使,是只有受贿罪意义上的便利条件才能够形成的,而并非职务本身,因此本罪所要惩罚的行为内容与滥用职权是完全不同的。本案的公诉人认为,梁山的行为只有指控滥用职权和受贿两项罪名,才是对其行为的正确认定。 庭审中,梁山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而公诉人也从同龄人的角度向同样具有职权、职责的年轻人,发表了特别的公诉意见:一个30出头的年轻人,应该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和热情工作,来开创一番真正的事业,特别是在当今这样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里,坚定的信念尤为重要。如果你没能处理好精神与物质、奉献与利益的关系,被金钱迷惑了本性,做出了与规定、与法律相悖的行为,那么你要付出的代价是多少金钱也弥补不了的。 举报指南 市纪委举报电话:63841234市行政投诉中心举报电话:83671199市纪委市监察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邮编100073 (许婷)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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