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张乐裘立华
业界呼吁尽快立法明确恶意并购与行业垄断定义
娃哈哈遭遇强势并购事件日前引起各方关注,再次引起了我们对与外资合作的思考,如何保护民族品牌,规范外资并购成为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
无可否认,外资进入中国的20多年,也是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20多年,其积极意义无须赘言,就算一些外资并不一定带来技术和管理,但他们带来的竞争也迫使中国的民族企业自我奋起,如娃哈哈与达能,虽然娃哈哈原本希望达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一梦想并没有最终实现,但相信当初达能带来的资金以及后面的一系列合作和摩擦对娃哈哈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我们现在关注娃哈哈并购,并不是要诟病当初两者的合作,只是“此一时、彼一时”,时代已经发生变化,中国民族企业蓬勃发展,中国市场变得越来越大,而外资的进入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一些“负面效应”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外资已经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吞并”,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从而控制我国的经济。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以这次事件主角之一达能为例,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中除了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奶业企业蒙牛49%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名牌的拥有企业,行业的排头兵。
外资表现出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敲响了我国经济安全警钟。我国现在的开放已是全方位的,外资并购是必然的趋势。但外资并购必须考虑到是否会造成垄断,是否会危及我国经济安全。事实上,不少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民族品牌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目前外资并购了许多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利用控股地位,或者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者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最典型的案例,如:中国最大的电机企业———大连机电厂,一直是国内中小电机行业技术发展的领航者,与新加坡威斯特公司合资后,连年亏损,仅3年时间就被新方收购;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其产品占据国内市场的95%,1997年与美国一公司合资,7年后被美国公司全部收购;1999年的南孚电池,其碱性电池产销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五,并且扩张速度世界第一,但南孚被控股之后,被迫从增长迅速的海外市场退出,如今一半生产线完全闲置;全国轴承行业首家上市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合资,两年后合资公司变成了德方独资企业……这样的例子在中国越来越多。
“法不禁即可行”,要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并购从而达到垄断目的,关键还是要靠法律。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条例已经不少,如2002年至2003年制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今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的最新版《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等。经过修订已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最新的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方式、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以及关于反垄断的审查等都作了规定。
然而,上述各种条例最大的问题是,体系散乱,出台部门不一,规定层次较低,实践中亦很难操作,大部分充其量只能算是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给投资者的信息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政策往往依靠政府部门内部掌握,这也是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可以跨越外资并购禁区违规操作的一个原因。
通过立法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将这些民族品牌挽救回来,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很早就开始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通过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来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国内行业、实施垄断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和发展同样遭到了这些反垄断和限制外资并购法律的影响,如前几年联想、中海油等国内知名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行跨国并购时,都遭到了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国家反垄断机构或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因此,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更是在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
专家和产业界人士认为,为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吸收和参考国外反垄断和跨国并购审查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让《反垄断法》尽早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外资恶意并购或行业垄断的定义,严格限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同时,通过立法设立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机构,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发现已有并购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修改不合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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