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涛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中国证监会4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了不得转让的情形: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同时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而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上述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另据了解,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依照上述规则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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