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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北京机场高速收"过路费" 称无合法根据

  通过机场高速路时被收取了10元过路费后,身为律师的李劲松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早已收回投资总额,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却仍继续收费的行为提出质疑,于是昨天将该公司告到了朝阳法院。他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的收费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同时要求该公司返还10元不当得利款。

  李劲松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3月8日下午,他驱车行经高速公路前往首都机场时,在高速路收费口被被告的工作人员“强迫”收取了10元的“过路费”。3月10日,他从公开的资料查询得知,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该高速公路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资修建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则“赞助”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两项均为国家财政出资。其后,北京市将路权划拨给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独享这条公路的收费利益。李劲松表示,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首都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的收入已超过了20亿元,早已偿还完了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对此李劲松指出,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据此他认为,首都高速公司至今仍在高速路上设置挡杆儿收取费用的行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违犯了相关规定。而其收取的1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但此后记者从首都高速公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那却了解到,机场高速并非像李劲松所讲的那样通过贷款修建,而是一开始就是企业经营性行为,不存在收费还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批文,首都高速公司从1997年始享有机场高速30年的特许经营权。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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