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昨连出三配套法规
首次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早报记者 陈其珏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本周日将正式实施。昨天,有关部门发布了与其配套的三个法规,这些法规将与《条例》同时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三个法规的颁布,意味着距离股指期货的推出又进了一步。
这三个法规分别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在修改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首次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国内的期货交易所过去都采取会员制形式,只有去年新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采取了会员制与股份制混合的形式。允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为中金所的创新开口子。”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昨天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说。
同时,《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证监会人士称,这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韩高峰表示,以往期交所会员也有分级,但并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结算,而新办法明确了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由此让风险得以分散,有利于对股指期货推出后的风险进行控制。
有价证券可充抵保证金
此外,《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还首次允许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这意味着仓单抵押将可在未来的股指期货交易中得到应用。投资者可以抵押股票来进行交易,借此可以盘活市场资金。”韩高峰说。
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表示,在股指期货中,股票、国债等同于现金的等价物,一些套期保值和套利的客户有这种用股票冲抵保证金的需求,因此办法明确了此条规定。
大股东可控股期货公司
昨天同时公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新《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大股东持有期货公司50%以上股权,而之前这是不允许的。
“此举符合中央希望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的精神,也是对过去几例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案的合法性予以再度肯定。”韩高峰说。
2005年10月份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中曾明确,申请人对期货公司持股比例应低于50%。但此后,多家证券公司在收购期货公司时,都相继突破了这一比例,少数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大的券商还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100%的股权。
调整期货营业部“门槛”
新办法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如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新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最后,新办法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要求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
昨天,财政部与证监会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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