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旨在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部信息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的行为。
    证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假定上市公司发起人和管理人员具备起码的信用,在公司章程的约束之下,他们愿意参与公司的投资,并且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上市公司的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缺乏信用,那么即使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苛刻的法律规则,外部投资者仍然难以改变被欺诈的命运。所以,鼓励投资者理性选择交易伙伴比发布约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则更有效率。
    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很多,许多上市公司不断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规定。在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博弈中,监管部门难占上风。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摒弃传统的监管思维模式,要求上市公司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内部信息获得巨额利润,那么,监管部门应当提请投资者远离这些上市公司。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虑两个成本:违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责任,他们宁愿违反规定接受处罚,也不愿意遵守监管规章;如果制度颁布实施之后,缺乏监督实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这项制度根本没有颁布的必要。
    公平交易有赖上市公司自我约束。笔者不主张监管部门制定苛刻的法律规则,限制交易人的具体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在监管市场方面只有两项职能,那就是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而证券监管机关则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惩罚那些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监管机关还是交易当事人,都无权改变规则,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地位。证券市场的稳定,首先取决于证券交易规则的稳定性。没有稳定而又简约的规则,就没有公平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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