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画、玉器、古董等物品拍卖所得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财产拍卖收入纳税新规下月起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进一步明确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转让收入额为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按转让收入3%或2%核定个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由拍卖单位负责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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