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4月23日电(记者张建新、薛飞)记者从23日举行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天津市将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交易形态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集中反映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售房款,房地产机构占压、挪用或者侵吞群众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这些新情况,天津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天津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制度。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王国恒说,实行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就是要确保开发商把老百姓买房的钱真正用在项目建设上,这对于保障群众的资金安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据悉,天津市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保管和占压交易资金,不得收取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任何其他费用,明确了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代收代付”的监管模式。
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有所加快;房地产开发结构有所改善;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大于竣工面积,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下降,市场需求比较旺盛;房地产开发资金充足...
2007-04-2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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