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徐松)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
(1)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增加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增加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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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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