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杨4月25日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前我国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较弱。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承认个税申报工作有不足无法确认具体人数 国税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年收入达到12万元但没有申报的纳税人,应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2007-04-2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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