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王媛媛)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省财政、地税部门日前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中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同时,员工取得上述应税所得,需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取得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另外,在今年2月8日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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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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