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做出了正式表态。
4月27日,“鲁能系”三家上市公司鲁能泰山、广宇发展、金马集团同时发布公告称,间接控制人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联合”)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
证监会在发给北京国元联合并同时抄送三家上市公司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称,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但国源联合在“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正常程序,类似重大收购至少应该走三步:向证监会报批、公告、要约收购,“但国联一步未走”。
多方消息证实,春节前,由多个中央部委人士组成的工作组就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这些部委包括证监会、国资委、发改委等,主要工作在济南,“调查工作紧张高效,甚至春节期间也没有休息”。
在近3个月的调查和沟通之后,证监会终于下发整改通知。这也是有关部门第一次对媒体在今年年初披露的山东第一大集团“鲁能集团变相私有化”做出的正式表态。
不知是否巧合,4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刚刚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须“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实际控制人被勒令整改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实际控制人。
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实际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早已完成了相关“变身”的工商登记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
证监会认为,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整改通知书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这意味着,对于间接收购广宇发展、鲁能泰山,国源联合如果要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必须要重新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此外,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要约收购的30%界限。所以证监会强调,上述举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收购金马集团,国源联合即便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也必须重新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要求是,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而无论国源联合的整改措施能否被证监会通过,处罚已经在所难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绕不过去的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6日、17日,金马集团、鲁能泰山和广宇发展等三级鲁能系的上市公司就先后发布澄清公告,公告对媒体披露的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以及增资扩股给予了证实。
上述几份公告共同显示,除国源联合之外,鲁能集团的原股东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委员会也在同日(2006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鲁能集团31.52%的股份转让给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8日,经鲁能集团2006年度第三次股东会决定,鲁能集团的注册资本金由357654万元增加至729400万元,增资扩股后,国源联合持股57.29%,首大能源持股38.59%;原鲁能集团的三家小股东持股4.12%。并且,鲁能集团已于2006年6月30日办理了工商变更。
资料显示,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4日,注册资本金2500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绿生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彬。
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资本金1200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为熊宏伟。
根据当时鲁能集团给上市公司的复函,国源联合以57.29%的持股比例绝对控股鲁能集团的背后,还有一家荣达聚亨通过新时代信托持有北京国源联合95%的股权,而几个陌生的自然人赵兴银、邓红、杜伟和包头市黄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荣达聚亨52%、10%、8%和30%的股权,赵兴银从而成为鲁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可赵是何方神圣?这一系列复杂交易目的何在?
业内人士指出,要重新获得审批,这些问题背后的悬念都绕不过去。
未来的两种可能
如果国源联合按照相关法规重新履行程序,执行所有应披露的义务,能否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一直关注鲁能事件进展的中国投资协会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副理事长、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陈望祥对此的观点是——“依然还有悬念”,因为“这并不能对鲁能集团之前的违规产生任何补救”。
陈望祥认为,此次证监会的整改通知,已经证明了鲁能集团之前的股权变动已经违反了相关证券法规——而之前鲁能集团职工持股的操作也有违规之嫌。
从2002年底开始,鲁能集团逐渐完成了职工集资改制,从那时开始到2005年年末,鲁能集团直接或间接地从国有的鲁能控股处陆续收购了一批重量级资产或股权,最终形成了鲁能集团今天的主要结构——以发电为主业的鲁能发展、以物流和房地产为主体的鲁能物资集团、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鲁能置业和恒源置业及掌握大量北方煤电项目的鲁能矿业集团的部分股权。
但早在2003年8月,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即国资37号文)。
国资37号文认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问题明显,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文件明确规定,“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须“暂停电力企业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并做出五条严格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国办发69号文规定:“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应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陈望祥认为,参照于此,鲁能集团至少有以下行为需要厘清:
其一,从国有的鲁能控股获得的发电机组是否合法;其二,2002年至2003年初发动山东省电力集团职工集资、将鲁能集团改制为职工持股公司之举是否合乎规定?其三,在鲁能集团改制完成之后,投资发电业务是否违规?
所以对于未来的事件走向,陈望详认为,要么是在国源联合完成整改之前,鲁能集团先解决自己的历史问题,要么“国源联合可以以不知情为由退出对鲁能集团的收购,以便有关部门对鲁能集团之前的问题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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