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垄断实践中,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面对这种不公正的财富转移效应,看到巴西也能积极运用反垄断工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还能够无动于衷吗?
——梅新育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维生素垄断案本是发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老案子,在美欧早已以巨额罚款而告终,并且创造了当时美欧反垄断罚款金额的最高纪录。由于蒙受重创,罗氏公司于2002年将维生素业务转让给荷兰帝斯曼(DSM)公司。1999年美国就此案判决后,巴西开始了相关司法调查,经过8年调查,巴西保护经济管理委员会近日宣布,罗氏、巴斯夫和安万特三公司在巴西结成维生素垄断联盟,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1995~1998年间每年在圣保罗会面2~4次,互相交换信息,以限制供应的方式抬高维生素A、维生素B2、维生素B5、维生素C和维生素E的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该委员会将对这三家公司处以总额高达近千万美元的罚款。
巴西人的罚单已经开出了,但给我们的思考却是长久的。竞争法规(即反垄断法规)在成熟市场经济体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全世界已有大约100个国家/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竞争法规本属国内法规,在国际经贸实践中,产生了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问题,一些国家也在寻求将竞争法规纳入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体系,“贸易与竞争”一度被发达国家推动纳入多哈回合谈判备选的“新加坡议题”。
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维生素C和镁砂出口商相继遭到美国企业的反垄断起诉,竞争法规已经成为我国颇为关注的贸易争端新领域。问题是,与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们的关注绝大多数是从被动的应对角度出发的,很少考虑到主动的应用。目前已经处罚的国际卡特尔案基本上都同时横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而且在竞争法规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问题更加突出,这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市场垄断之争中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换言之,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在反垄断实践中,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全球共发现了39起核心卡特尔案件,涉及31个国家,包括8个发展中国家,但这些案件基本上全部由美欧查处并收取罚款,涉案发展中国家虽然受损严重,但除了巴西之外没有任何反垄断行动。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欧不约而同地大大加强了对反垄断案的罚金力度,罚金数额屡屡创造天价纪录。1999年11月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维生素案作出的判决中,瑞士罗氏、德国巴斯夫、日本武田化学工业公司等跨国公司总共向受害者支付了15亿美元损害赔偿。2006年全年,欧盟对7起垄断案件被告处以罚款,罚款总额高达18.4亿欧元,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今年以来,欧盟反垄断机构表现颇为强硬。2月,对多家结成价格同盟的大型电梯企业开出近10亿欧元罚款,创造了迄今欧盟反价格卡特尔罚单金额的最高纪录;3月,他们又宣布已指控多家平板玻璃(主要用于建筑业)生产厂商结成价格卡特尔操纵市场价格。
面对这种不公正的财富转移效应和外资垄断国内市场的威胁,看到巴西也能积极运用反垄断工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还能够无动于衷吗?
高检副检察长:垄断程度高的行业成商贿高发部位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八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2007-04-29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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