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鲁民二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2、被申请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申请事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4、请求事项: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1,141,94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财产保全裁定情况
    2007年5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二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141,94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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