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波肖渔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做出了处罚决定,并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更加注重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机制。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旨在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必将破坏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投资者的判断,成为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温床,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大量原非流通股成为可流通股,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前所未有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的冲动在一部分公司的股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惩不怠。
    据了解,针对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证监会已建立起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并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监管应对措施,快速反应,及时立案,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的就是一个及时。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信息,就意味着个别人能够在证券买卖上处于有利地位,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杭萧钢构案的处罚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若干应当信息披露的时间点都没有进行披露,结果导致信息被个别人非法利用,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细心的投资者或可发现,在以往的处罚决定中,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案件基本上是对数年前的担保或者诉讼等事项未予披露之类的案件,鲜有因临时报告晚几天而被处罚者。监管层此次对杭萧钢构予以处罚,正是反映出监管层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动向。
    三是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仅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不够的,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既要防止对成绩大肆渲染,甚至铤而走险虚增利润,又要防止对风险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误导、欺骗投资者。应当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犹如“挤牙膏”,明明有完整的信息,但却千呼万唤不出来,即便披露了,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吱吱唔唔,吞吞吐吐,更有甚者,刚刚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认,后来却又证明确有其事。凡此种种,皆属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并涉嫌误导投资者。如杭萧钢构,明明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却说成是“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使投资者误以为项目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
    此外,我们应当看到,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往被人们习惯的违法行为模式、行为手段等也随之发生改变。随着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挪用客户资产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正逐渐从直接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转为采用更加隐蔽的违法犯罪方法来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信息披露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行为,配合二级市场进行价格操纵、内幕交易。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的冲动在一部分公司的股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重点打击。
    事实上,利用虚假信息、内幕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各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当今世界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把信息披露作为证券监管和执法的核心内容。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监管与执法,必须维护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必须要像清除身体病毒一样打击一切损害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高兴地看到,监管层已经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细化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更加具体的工作层面上,使得监管更加有效。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必将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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