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
    2、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总结表彰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公司董事潘金水先后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而且有关信息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程序。
    杭萧钢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12条、第7.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单银木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董事潘金水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总裁周金法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杭萧钢构和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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