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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何以沦为商业牟利工具

  北京律师孙勇继今年4月6日向保监会提交了一份“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再次于5月8日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交强险的中介代理制度,取消中介收费(《中国经济周刊》昨日报道)。

  其实孙律师并非第一个向交强险叫板的人,该险种从去年7月份诞生伊始就已经被各界所质疑。交强险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当初推行交强险的本意是维护社会公益,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通过该险种能够使受害者获得一定赔偿。正是出于交强险的这种公益属性,“不营利、不亏损”成为了其设立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自发供给的不足,且又是社会迫切需要的产品供给,是提供社会公益性产品的目标。然而目标的正确,并不意味着具体实施制度的必然合理,交强险恰恰就是在相关制度建设上出现了重大漏洞。

  国际上交强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另一种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则是二者的组合,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主导制定。经营模式的“双轨制”让交强险成为了公益性与商业运作的混合体,同时也成为商业机构谋求商业利益、行政部门获得寻租空间的体制基础。

  据测算,我国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达到800亿元,而相应的赔付额最高也只有177亿元左右,在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之后,交强险至少还会产生400多亿元的结余,这就明显背离了其“不营利、不亏损”的公益原则。不仅保险公司,一些行政部门也把交强险作为获得收益的机会:在兰州,市民在配置新车时,只有到市车管所的车辆保险中心购买交强险,车管所才予以上牌(《市场报》报道)。其原因就在于,交强险中介部门出售保险可以获得高达4%的中介费收入。

  公益性目的遭遇商业利益的挑战其实不足为奇。因为伴随公益性而来的往往是行政强制权力的使用。一旦有行政强制力量介入,公益性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有效保障,则有赖于规则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透明化程度。交强险之所以背离了公益性定位,正是因为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交强险的费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属性是否能够实现。但是,目前执行的交强险费率居然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单方面厘定、经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显然,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正是与保费收入息息相关的保险公司。而在费率的制定过程中,投保人根本不具有任何话语权,整个费率制定过程明显有失公平。

  这样的议价制度注定了在交强险费率设计伊始,风险就被保险公司人为地夸大了,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面扩大到无责赔付为由,一再要求提高保险费率。更为严重的是,借助强势的话语权,保险公司甚至对险种的具体设计也煞费苦心,在理赔范围中人为地模糊了公益性的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界限,使得交强险涵盖了大量第三者理赔责任。这样,作为第二顺序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幅降低,从而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也就是说,倚仗交强险的强制推行,保险公司的保险收益得以在两个方面获得倍增的提升。与之对应的是,投保人则要付出双重的代价。

  显然,当公益属性沦为了商业牟利的工具,单纯依靠事后的法律诉讼与行政申诉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获得成功也只是补救的手段而已。事实上,值得反思的绝非仅仅交强险一个个案,需要矫正的也并非仅仅是交强险制度,如何通过完善的法律程序制度,让公共利益从制度制定伊始就远离商业利益,才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的课题。 

   (作者系上海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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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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