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雁冰 胡作华 高晓娟
本报讯 “证券民事赔偿全国律师维权团”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日透露,正在征集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并将向杭萧钢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表示,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可以向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杭萧钢构公司、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及其有关责任人做出侵权民事赔偿,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决定向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联合征集委托代理,为其维权,代表其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哪些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亏损额如何计算?宋一欣表示,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其后,虽然国内大量财经媒体对杭萧钢构公司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杭萧钢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一直对媒体的质疑持否定或回避态度,并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与信息披露的误导性陈述,直到有关新闻媒体于2007年4月29日披露中国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时,才有一个初步的结论,故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定为2007年4月29日。因此凡杭萧钢构投资者于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资损失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亏损额。
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股票投资者如果准备委托起诉,应准备下列材料,以供律师初步审核: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盖章的对账单原件或收割单原件。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联系电话:021—612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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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再次提示风险
新华社电 被证监会认定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被行政处罚的杭萧钢构,在连续两天涨停后,16日再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并再次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但杭萧钢构股价仍强势上扬,上涨8.86%,报收于17.82元,比被处罚前创造的最低价11.55元上涨了6.27元。
杭萧钢构16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14日-1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管理层,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杭萧钢构董事会还再次重复了公司此前多次提示过的签订的“344亿元的整个项目将可能无法全部履行完毕”等四项内容。
16日杭萧钢构停牌一小时后以涨停价18.01元开盘,随即展开大幅度震荡,最低价格16.37元,振幅达10%。股价大幅度震荡的同时,成交量也出现放大,全天成交量2641.73万股,换手25.02%。收盘于17.82元,涨幅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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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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