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股市波澜壮阔,牛劲十足。正因为此,因炒股亏损而状告上市公司的案例再次上演时,受到的关注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苏州一位投资者近日正式向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市公司银河科技(000806)年报虚假陈述,误导了其投资行为,从而导致了严重亏损,要求其赔偿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相关业内人士在评价此案时表示,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证券市场已今非昔比,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上市公司造假也更为隐蔽,在当前市场处于牛市,题材股、低价股受到追捧之时,普通投资者更要保持冷静,谨防投资陷阱。
公司虚报苏州股民亏损35万
注重价值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造假年报,栽了跟头。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位欲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官司的苏州投资者表示希望隐去其姓名。据了解,该位投资者在苏州市区的一家企业工作,早在1995年,他便开始涉足证券市场,其间历经几轮熊市牛市,小有赢利。有别于盲目跟风的散户,该投资者称投资时比较看中公司的经营业绩。也正因为如此,2004年,一支名为银河科技的股票进入了他的视野。
根据2003年银河科技的年报显示,公司当年每股收益达0.41元,净资产收益率10.07%,主营业务增长率40.67%。这位投资者说,这样的业绩在沪深众多的上市公司中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时的市盈率也就只有14倍左右,下跌的可能性很小”。也是从那时起,他便准备资金,开始投资银河科技。本以为银河科技优良的业绩会给自己带来不错的回报,哪会想到这竟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最初,他在6块多的价位,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银河科技,谁知随后的股价表现并未带来惊喜,股价一路下跌,没过多长时间,该投资者就损失了1万多元。然而,对此他并没在意。认为股价下跌只是熊市中人们不理智的抛售行为所引起的,只是短暂的。随后,他继续加仓买入该股,截至2006年年初,他合计持有银河科技171400股,当时的账面亏损达到了35万余元。
起诉银河科技索赔81万元
这位投资者说,正是因为银河科技的各项财务指标均较好,自己才决定买入并长期持有。“即使后来股价下跌,我们出于对公司年报的信任,仍然坚持拿着。”
谁知,此后没过多久,一则在媒体上披露的新闻,让他倒吸了口凉气。据报道,银河科技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构成虚假陈述。而且,在财政部2005年6月8日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已经认定这个虚假事实,并对出具审计意见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处罚决定。
直到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上了当。通过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帮助,终于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正式向法院起诉银河科技。
据了解,除了苏州的一位投资者外,浙江的一位柳姓投资者也以同样的案由向法院状告银河科技。两位投资者认为银河科技2003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投资损失,因此向银河科技索赔共计81万元。据称,这81万元包括两人的实际损失、佣金、利息和印花税。在起诉状中,两位投资者同时要求银河科技当时的董事长潘琦和审计机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律师发起全国维权启事
资料显示,银河科技全称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北海市,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生产与销售,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及高低压开关设备,变压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等。1993年,由北海通台经济发展总公司、北海银滩国家旅游渡假区招商中心、广西建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海办事处、上海远东银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公司、海南南华金融公司等5家单位共同发起。
据具体负责承办此案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袁国华律师介绍,银河科技的2003年年报于翌年2月10日公布,直到2005年6月8日事实真相被公之于众。从银河科技的股票价格走势图上可以发现,在上述时间段,该股票价格最高到达11元,最低不到3元,有些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该律师事务所于4月16日,通过媒体公开发出了一份《关于征集银河科技适格中小股东通过风险代理诉讼进行证券维权的启事》,希望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损失。袁国华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财政部的处罚决定书意味着银河科技在披露2003年年报时,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因此需赔偿两位股民的股票投资损失,“案件胜诉的把握非常大”。
袁律师同时提醒投资人,根据相关规定,股民起诉银河科技的诉讼时效于2007年6月7日截止。也就是说,6月7日之前,股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被支持。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银河科技,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不愿对此事发表评论,一切需等待法院裁定。
专家告诫牛市更应防陷阱
去年以来,股市的火爆让不少股民重新点燃了投资的热情,而过去曾出现的一个个财富陷阱似乎在财富效应下被忽视。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现在行情火爆,但还是要注意投资陷阱,特别是在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基本结束的情况下,证券市场游戏规则现正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一些通过内幕交易、二级市场股价操纵等违法模式正在成为新的动向,值得关注。
东吴证券研究所分析师江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几年来的改革发展,虽然证券监管措施越来越完善,以往类似于银河科技此类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配合造假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谋求利益的现象要保持高度警惕。前不久,曾被广泛关注的杭萧钢构事件最终被认定为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被上证所公开谴责。
证监会日前的一份公告也验证了江帆的观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期,证券市场陆续出现了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案件,相关责任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针对此类情况,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手段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由以前以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违法获利更为快速、更具隐蔽性。
江帆说,由于利益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绝对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如美国也曾发生过震惊全国的安然事件。这就要求中小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擦亮眼睛。从具体操作的角度看,目前的一些蓝筹股前身是大型国企,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大,由国家控股,加之不少公司都同时在国内外上市,因此无论是公司治理水平,还是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江帆建议投资者应多关注此类公司,规避风险。
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有先例
2002年4月19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山东枣庄股民诉渤海集团一案。
2004年8月3日上午,山东枣庄股民张鹤诉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6年09月27日,浙江股民葛政民、葛灵英父女起诉闽越花雕及两家会计师事务所。
2007年2月3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该市一位龙姓股民诉长电科技(600584)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目前,该案起诉状已经递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尽管上述多宗私人证券诉讼案被媒体号称“国内首宗”,但追溯起来,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上海股民姜某状告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案可谓有记载以来的首宗。“尽管该案最后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该案在业内人士法律界看来,通过民事诉讼保障私人投资者免受股市投资损失方面,无论是《证券法》乃至《民法》,都存在法律上和现实上的障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律博士蔡文海说。
从世界范围看,股东诉讼一般有三种:1.派生诉讼。2.直接诉讼。3.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有时又称“代表性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后,权益受损的人数众多的股东组成一个集团,由集团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厉害关系的集团成员起诉或者应诉,而法院所作的裁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私人诉讼是证监会自身的执行努力的有效补充对证券欺诈产生威慑作用并为受骗上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了获得赔偿的机制。”法律专家认为,与刑法行政处分处罚相比,民事诉讼剥夺了他们巧取豪夺的经济果实,破坏了他们进行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如意算盘。证券集团诉讼可因其客观上反映社会呼声延伸了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职能而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更被称为执行证券法律的最有力的武器。
《江南时报》 ( 2007-05-17 第0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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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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