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小板大股东抛售股票须预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为了防止少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滥用控制权通过非公平交易等方式进行利益转移,今日,深交所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详见A10版),旨在维护全流通时代下的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指引》提出了“善意行使控制权”概念,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提高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中的作用,《指引》还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发、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购买、重大担保、分拆上市、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将其表决权限制在表决权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指引》指出,特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公司股份前要进行预披露制度。《指引》明确,当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或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三种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应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就拟出售的数量、时间、原因等事项说明。与此同时,《指引》还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1%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在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30%或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及时作出公告。
履行诚信义务方面,《指引》还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对受让人的意图、受让人的资产结构、经营性质、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等可能对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合理调查,合理调查情况应报告交易所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相关报道见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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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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