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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颁布 中小板公司控制人大比例减持须预披露

    □本报记者 黄金滔

    从今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大比例出售股份或上市公司出现危机等三种情形下,出售股份必须提前两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

    今日,深交所出台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分别从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控制权、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细化对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旨在防止少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滥用控制权通过非公平交易等方式进行利益转移,以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期,市场非常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尤其是关注其大比例出售股份或上市公司出现危机情况下出售股份。

    为此,指引规定,当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短期内出售比例较大(即预计6个月内出售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或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应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就拟出售的数量、时间、原因等事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与此同时,指引还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1%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在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30%或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及时做出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指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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