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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黑矿遇难政府可以不负责?

  “擅自从事私挖滥采造成身亡等事故,责任由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埋单”——为从源头治理私挖滥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印制10万份告民工书,对民工们发出告诫。对此,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长久以来,除了煤矿老板利欲熏心外,关键是还有一批采矿民工在支持这些非法行为,这也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

(《人民网》5月16日)

  笔者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体谅太原国土局此一做法背后的种种苦衷,但不得不说,对于这样的告诫,不仅不妥当,而且有卸职委过之嫌。

  从单纯现象上看,民工的参与支持确实是导致“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个原因。但此一原因,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原因”——是可以与“煤矿老板利欲熏心”、“政府打击不力”乃至“官煤勾结”等矿难痼疾等量齐观的原因,还是实际上仅出于生存逼迫、充满辛酸无奈的原因?

  最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完成的一项有关煤矿工人心理和生存状况的调查,或许能为我们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一些线索:“要钱还是要命?对矿工来说,这个看似两难的选择,答案其实很简单”,该项调查的组织者之一曹渝告诉记者,“多数矿工对于安全状况并非不在意,而是无可奈何”。于是,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贫穷比矿难更可怕”。而数据又显示,目前,我国尚有年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2148万,年收入不到958元的低收入人口3550万,需要帮扶的贫困人口超过1亿。

  既如此,在“贫穷比矿难更可怕”的无情现实之下,出于巨大的生存压力,民工参与黑煤矿开采,纵然不无弊端,但政府能否“遇难不再负责”呢?面对民工“要钱不要命”式的做法,当地政府更应该扪心自问这样几个问题:自己是否为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尽到了责任?是否为促进农民工就业、保障他们的体面工作权利,提供了足够良好的环境?如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对农民工参与黑矿开采,当地政府就难以推卸责任。

  正如我国早已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阐明的:“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6条),“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11条)。

  更重要的是,即使退一步——完全认可民工参与黑矿开采的违法性质,那么政府是否就有理由对民工们的生命不再负责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参与煤矿非法开采即便有错,但错不至罪,更错不至死,作为对公共以及国民人身安全负有最广泛责任的政府,没有单方宣称弃置不管,不再负责、埋单的道理。再说,即便是罪犯、死刑犯,也依法享有人身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更何况那些仅仅只是被动无奈之下参与非法开采行为的民工?

(责任编辑: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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