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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通报重大信息 S*ST光明股东等遭公开谴责

  因未将重大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S*ST光明的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冯永明今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他们也是自去年8月深交所出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后,首家遭到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所将依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要求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按交易所的要求履行或者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截至今年3月5日,S*ST光明的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异常,S*ST光明于3月6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表示,公司没有任何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3月16日,S*ST光明股价再次出现异常波动。3月19日,S*ST光明刊登相关公告披露,公司需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申请股票停牌。3月20日,S*ST光明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公告》显示,早在2006年12月24日其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与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光明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光明集团36.9%股权确认为国有产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明未将与其有关的、对S*ST光明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上述信息及时告知S*ST光明,导致S*ST光明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对市场产生了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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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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