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公司债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最近一次座谈会上介绍说,这已成为证监会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有消息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修改完毕,不久即将正式出台,同时公司债的监管或将可能让渡到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此前刚刚在上海表示,目前,公司债市场发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要从三个层面深化改革,有序、稳步、健康地推进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市场发展。
事实上,从历史来看,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于股票市场一直是“跛足”,债券市场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发行和交易市场割裂。尤其是公司债券,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发展更是缓慢。
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债券市场余额为57455亿元(不包括央行票据),与GDP的比例为27.4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63.11%的水平,也远低于我国股票市值与GDP的比例;我国债券市场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分别占50.56%、44.19%、5.0%。企业债余额仅为2831亿元,与GDP的比例仅为1.35%。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多头监管、行政化审批。一级市场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转债由证监会审批;二级市场交易所市场由证监会监管、银行间市场由人民银行监管。企业债市场这种分级及多部门审批监管的架构,导致发债主体申请时间过长、效率低下,加上准入限制过多,制约了债券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种状况将在今年得到改善。有消息称,有关部门日前形成了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基本思路,正在有关部委和机构中征求意见。总体上,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制企业,期限在1年以上,发行实行核准制,引入保荐人制度和发审委制度。除部分优质公司债券可对公众投资者发行外,投资群体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同时,还要推进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相互联通。
最新消息显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修改完毕,修改稿已按有关程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据了解,修改完善后的《条例》在内容上分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新修订的《条例》将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债券发行空间;还要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
另外,业界普遍预期,公司债监管将由发改委让渡到证监会。发改委将专注监管大型国企以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债,简称“企业债”,以区别于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分析人士指出,将公司债券的发行监管权从国家发改委转移到中国证监会,从表面看这只是一项普通工作的交接,但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层面看,则意味着证券市场进一步从割裂走向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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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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