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由于其公司自身投行、经纪和自营等业务的需要在媒体发表文章,披露未公开信息或不实信息,或通过研究报告等向客户透露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证券分析师研究出现非独立公允的现象究其根源,在于利益冲突。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通常来自经纪、投资银行和自营三块,每一块业务都可能给分析师带来利益冲突。在经纪业务方面,分析师通常会写“乐观”的报告,提供购买建议,以增加交易量,从而获得更多佣金。在投资银行方面,分析师同时也是许多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参与者,投资银行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薪酬,证券公司还通常指派研究人员分析公司承销的股票并在媒体上宣传。在自营业务方面,分析师所在公司可能持有大量分析师负责分析的股票,在分析师推荐买入某公司股票时,其所在机构可能正在私下抛售该公司股票。这些都是符合证券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却未必能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
美国证券市场典型的案例是,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在以网络等高科技股为代表的美国股市牛市中,当时美国综合性投资银行为赚取利润,鼓励其研究人员作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研究报告,最终许多投资者由于听信华尔街分析师的推荐而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这场“华尔街丑闻”最终以美国证监会重罚10家华尔街知名投行14亿美元而告一段落。
在调查的过程中,美国证监会发现违规问题主要就是由投资银行部门及其雇员与分析师的接触引起的。只要分析师们还从他们所分析推荐的公司手中赚取报酬,利益冲突就会一直存在。
在此之后,美国证监会要求,2001年后,企业在IPO过程中,除了需提供内部研究报告外,还要提供另外三家研究机构的独立报告。此项规则促使了大量独立研究机构的设立,当时新成立的就有300家,并一直存续至今。
随后,为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提高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向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2002年的美国萨班斯法案中第五章第501节曾明确提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禁止公开发布由经纪人和交易商雇佣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规
定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担任或即将担任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商或坐市商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发布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此外,该法案也规定了相应的分析师披露义务,包括:
在分析及研究报告中向投资者推荐证券的,须披露该证券的发行公司在目前或报告发布一年前是否为该经纪人或交易商的客户。如果是,则还须披露该经纪人或交易商向该发行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型;
证券分析师是否因研究报告而获得了来自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的投资银行方面的收入。
而就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层面的法规分析来看,结合2006年9月19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认为,从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出发,应考虑修改某些相关规定。使在信息来源方面处于弱势的公众投资者能够更完整获取关于新股的信息,并使投资者能够获得独立第三方的研究报告,更好做出投资决策。
保护基金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有作为。 一些法学专家以及长期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认为,应在《条例》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A股市场发展十余年来...
2007-05-22 07:19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