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预决算与分红方案在经年讨论之后,将要尘埃落定。据报道,国企分红方案已上报国务院,由财政部主导,出资人代表国资委参与编制经营预算,草拟国资收益使用方向。
目前透露的部分国企分红议案存在重大缺陷,行政色彩过重,对企业的商业品格和相关法律尊重不够。
财政部企业司某官员说,财政部不主张通过一对一谈判法收取红利,而是通过试点,根据产业分类确定不同的分红比例。红利收取因此成为一项与税收类似的引导产业布局的财政政策。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少分点,限制类的产业多分点,垄断行业、资源类行业多分些,具体的比例将会定在0-15%之间。我国的许多行政性经济手段在设计之初都具有引导产业布局的初衷,但实践效果却不如人意。如发改委审核之下的公司债成为项目债,对于扩大我国企业融资的效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同时,集团公司红利的收取方式,将以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合并报表计算出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李波认为此举违反《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程序。
不论从公司法还是从市场角度,出资人按照所出股份获红利天经地义,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按照赢利情况,以企业的财务预算为基础,通过合法程序一视同仁向所有股东分配红利。财政部这位分红者由于权力极大,并且事先根据划定的宏观布局收取红利,红利征收权高于企业财务预算权,如果一家企业属于被指定的落后行业,即便企业财务状况不好,也只得按照高比例分红。
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收取红利,国有企业的独立商业品格将受到削弱,而不是加强。也许有人会认为,国企本来就应社会公共品格强于其商业品格,分红是还利于民。还利于民是一回事,按什么样的规则还利于民则是另一回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企改革路径都是为了塑造国企的商业品格,使其按市场规则行事。正因为如此,国企从始至终得到大量社会资源,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才有了一定程度的民间合意性。
如果国企改革是为了打造市场品格,那么一切都应该按照规则而行,比如上市国企按照公司法依据股份向投资者分红,少部分没有实现股份化的国企按照赢利上缴利润,政府出资人的地位、权益与其他出资人相同,当权益受到剥夺时,应当以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利益。
现在的混淆之处在于,我们在赋予国企市场品格的预设前提下给予国企无数的市场资源,但现在又以行政分红的方式间接否认国企具有其市场品格。绕了一个圈子,局面更加混沌,我们给予国企优待究竟是为了打造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还是为了让国家财政更加丰裕?如果是后者,会不会形成给予国企优惠、政府获利、继续给予优惠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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