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将进入规范和法制化阶段。
近日,记者获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下称《内幕交易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下称《市场操纵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此前,证监会已经在今年5月连续下发了两份防范市场风险的通知,同期还出台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两大指引出台
“两大指引草案制定时间长达三年,证监会稽查局和市场监管部、沪深两大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一起参与了制定。”上交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仅仅是证监会拿出来的一个方案,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认可。”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一般来说,按照程序,两大指引草案提交给最高院之后,最高院针对草案内容经过讨论协调之后会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复杂,可能还需要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最高院针对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在最后的修订之中,以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讨论将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行为纳入证券民事的赔偿范围;现在肯定会结合证监会的这两个指引来做。”5月25日,一位参与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早在2001年9月21日,最高院通知(406号)要求各地法院明确暂时不予受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欺诈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次年1月15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前提之下,可以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并在2003年1月9日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可是,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一直处于“暂时不予受理”的状态。
“因此,证监会这次对于杭萧钢构的处罚也仅仅在于对其高管进行处罚,而其他相关炒作人员只能够移交给司法机关。”上海本地某监管部门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两大指引草案还就“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为基准日持有证券的市值加上累计卖出的金额和累计派息的金额,再减去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和交易费用,最终的结果为违法所得。
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在“违法所得”的范畴中。
此外,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
严控内幕交易
事实上,2005年10月完成修订的《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第73-76条)和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两大指引定位于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据深交所市场监察部的一位人士介绍说,两份草案制定是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控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规范这两种行为的认定工作,从而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内幕交易指引》草案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今年5月11日,证监会下发风险提示通知,要求各监管部门加强一线监管,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前,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天山股份(000877.SZ)原副总陈建良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实施5年市场禁入的惩罚。
记者从证监会市场部获悉,目前监管部门正将此类内幕交易的行为作为监控重点,“目前正在调查的还有好几个案子。”
针对之前出现的“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证监会目前制定的《内幕交易指引》草案已经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行扩展补充。
按照《证券法》第74条中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持有公司超过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还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和交易管理、保荐人、承销商、证交所、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服务的相关人员。
而《内幕交易指引》草案则规定,上述所有规定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
一位参与制定该项指引草案的专家告诉记者,对于因内幕交易造成股价“显著影响”的,是指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成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这个显著偏离和显著波动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来具体认定”。
八种操纵行为
针对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
一位参与制定该项指引的专家向记者透露,上述三种行为其实就是《证券法》中已经列示的前三种手段,“只是用专门的术语总结出来了”。
《证券法》第77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记者了解到,《操纵市场指引》指出,“在连续操纵交易中,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行为人动用资金及成交比例和同期市场交易活跃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资金优势,根据行为人实际持有流通股总量及所占比例等综合因素来判断是否具有持股优势。”
针对连续操纵交易,这次《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
“最重要的,按照新的认定指引,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做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江苏证监局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监管层这次力度很大,整个指引做得相当详细,把之前的一些比较笼统的东西全部细化出来,花了相当的功夫。”
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
事实上,上述几种操纵手段在目前市场上均有所表现,
近期监管部门正在调查的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买卖自己推荐的广济药业股票一案,则是典型的“抢帽子交易”。
具体来说,“抢帽子交易”就是券商、证券咨询和中介机构或上市公司通过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方向,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将被认为是“虚假申报操纵”。
上交所相关人士还告诉记者,“对于在证交所收市前15分钟的交易时间内,出现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操纵收市价格的行为,也在我们的监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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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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