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高管从事内幕交易被“禁入”
新华社记者 江国成 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5月23日宣布,新疆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2004年6月买入卖出近200万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同年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作准备。最迟至当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证监会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同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证监会认为,天山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作为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述天山股份股权转让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陈建良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证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陈建良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陈建良)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强调,“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甚大。为快速查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已建立多层次联动快速反应查处机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将继续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天山股份现澄清说明如下: 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披露了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控股建设一条利用电石渣...
2007-05-17 08:31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