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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纳入券商分类监管考核指标

   O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应有机融入券商各项业务流程,让投资理解“买者自负”原则

  O券商应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专人和专门部门检查落实情况

  O券商应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O券商应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经纪业务“八不准”

  □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机构部昨日发出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有关工作。

通知称,投资者教育评价结果将作为券商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为贯彻落实5月11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机构部向各券商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详见封二),要求券商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各项业务流程,明确相关计划、制度和流程,要求券商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并规定了经纪业务的八条禁令。

  《通知》要求,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通知》要求各券商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并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券商应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通知》要求券商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并提出了八条禁令:不得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不得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不得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不得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通知要求,各券商应在6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将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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