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一审判决,似乎印证了前段时间有关郑筱萸很可能被判死刑的传言。既为传言,自然可能是“空穴来风,不无为因”,也可能是捕风捉影,不足为据。当时,人们对这个传言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郑筱萸被判死刑可能性很大,因为他身处国家药监局局长之高位,涉嫌受贿数额巨大,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巨大,影响十分恶劣,虽然我们不再说什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其罪行完全够得上杀头。另一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死刑复核权,经济犯罪不判死刑是近年来的一个趋势,从2004年初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被判死刑以来,司法机关已有三年多时间未对省部级贪官适用死刑,所以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现在,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他“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仅以受贿罪论,《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649万元,判他死刑并无不妥。但是,如果有人一定要为郑筱萸“叫屈”,也能举出其他贪鄙数额巨大、职务犯罪情节严重,但最终却免于死刑的例子——如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款物共计人民币736万元,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元,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然,除了受贿罪,郑筱萸还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不至死,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有期徒刑7年,适用了《刑法》对玩忽职守罪规定的最高徒刑。所以,如果严格以“罪刑法定”论,郑筱萸被判死刑,主要应当是因为受贿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那么,既然受贿数额更多的韩桂芝、毕玉玺等贪官能死缓,为何郑筱萸就不能死缓?
郑筱萸到底该不该杀?对于这个问题,严格说来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作出负责任的回答,因为只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独立审判,最后的结果就应当能够令人信服。所谓“依法独立审判”,意味着司法机关既要排除来自众议滔滔的社会情绪的纷扰,也要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干预,只要坚持了这个原则,司法机关进行的审理和作出的判决才符合法律和正义。人们注意到,近年来多名贪贿数额巨大的贪官都未判死刑,外界猜测“中国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不得不出面否认,称“中国并未取消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所以,现在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就有必要证明,如此判决是依法独立审判的结果,而不是为了抓一个“倒霉”的典型,不是为了给“中国并未取消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提供一个特别的证明。
不由得想起十年前轰动一时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腐败案。当时,一名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呼吁“请杀腐败头子陈希同,以谢国人”,由此在媒体上引发了一场“杀不杀陈希同”的讨论。好在司法机关并未受社会情绪的干扰,最终未判陈希同死刑,否则,该案很可能因此在历史上留下沉重的话柄。今天的郑筱萸案当然与十年前的陈希同案有诸多不同,但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决心,只会比十年前更加坚定,我们也更有理由期待,对郑筱萸案的最终判决,将成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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